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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日美欧盟的氯丁橡胶持续施行反推销
发布日期: 2024-01-11作者:爱游戏官方入口

  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间,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依法对办法进行了调整。

  2010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本复审查询的被查询产品与原反推销查询被查询产品相同,即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4910、4002499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hloroprene Rubber.

  商务部对停止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导致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保持反推销办法的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原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产生,进口被查询产品对我国氯丁橡胶工业形成的危害有或许再度产生。

  自2011年5月10日起,持续依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施行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限为5年。

  自2011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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